代表建议加快推动上海国际商事法院、落实司法公开制度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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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上海外向型经济的稳步发展,近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与外向型经济相关的案件量也呈逐年增长态势。2021年上海两会期间,上海市人大代表阮忠良提交了加快推动设立上海国际商事法院的建议。
阮忠良指出,从数据看,从2017年至2020年,上海市中级法院受理的与外向型经济相关的案件数量分别为2987件、3095件、3646件和4573件,年均增长率超过了13%。特别是在刚刚过去的2020年,此类案件的年增长率超过了25%。
根据司法数据显示,在增设临港新片区等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制度的支撑推动作用下,近年来上海市外向型经济发展迅猛,对专业化、高水平的国际商事审判机构和国际商事审判制度的需求也显著增大。
因此,在上海设立专门的国际商事法院,集中管辖各类国际商事纠纷,有利于有效管辖上海扩大开放过程中日益增多的国际商事纠纷,依法防范化解相关法律风险;有利于代表国家推进国际商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探索,提供更高水平的司法制度供给,使我国在管辖和裁判更多国际商事纠纷的过程中有效发挥经贸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增创上海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
阮忠良透露,目前,上海市有关部门已着手推动设立上海国际商事审判专门机构,但在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下,有必要进一步抢抓机遇,加快推动设立上海国际商事法院。
阮忠良认为,上海国际商事法院按直辖市中级法院规格设置(正局级),应集中管辖上海市辖区内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境外法院商事判决、裁定案件,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与临港新片区有实际联系的商事案件,以及其他与外向型经济相关的案件。
同时,上海国际商事法院设立后,现有中级法院不再承担涉外商事审判功能,并对基层法院涉外商事案件的管辖作适当调整,突出涉外审判集约化、专业化的特点。
阮忠良建议,上海按照中级法院建制设立上海国际商事法院的主要考虑是:从功能定位及战略目标看,设立国际商事法院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拓展司法管辖权,吸引更多国际商事纠纷在我国管辖,以此代表国家参与国际商事规则及司法制度竞争,争取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制度性话语权和影响力。
“对照上述功能定位及战略目标,基层法院层级偏低,管辖权和影响力均受到明显限制。”阮忠良指出,在拟由上海国际商事法院管辖的案件中,有多类案件依法必须由中级法院一审管辖(如重大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案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由专门审判组织管辖的“离岸案件”等),基层法院不能行使相应的司法管辖权。
同时,对照法律规定和功能定位,中级法院设置比较适中,既有法律规定的一定层级和数量的案件管辖权,也便于依托该机构开展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形成一定的国际影响力。
因此,阮忠良认为,设置中级法院建制,有利于上海更好地代表中国法院行使对跨境商事交易的司法管辖权,进一步增强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上海市人大代表唐东卫表示,在上海商事司法领域,上海想要打造国际一流法制化营商环境,应当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加强专业法官会议和陪审员评议制度管理。
具体来说,上海应当摒弃司法审判行政化色彩,明确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功能定位,规范与会人员范围、着装,发言、记录、责任分配等配套制度。在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对人民陪审员的评议过程实行痕迹管理,在书面记录的同时,同步录音录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同时,唐东卫建议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契约自由,维护合同效力,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则和违背公序良俗的社会规则下,审慎判断“强制性规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防止不当扩大适用,加强办案前同案同判的关联搜索制度,减少法官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
对于恶意诉讼,应当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合法权益。
唐东卫建议,加强对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提高法官对恶意诉讼的识别和处置能力,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情况应予警示。增加恶意诉讼的成本,对采用恶意财产保全的,除考虑银行利息外,也可将相对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直接损失一并纳入赔偿范围。对于恶意利用诉讼等手段侵害其他企业及企业家信誉和商品声誉的,建立并纳入司法系统失信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