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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 加强防范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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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在享受大数据时代带来的生活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也日渐凸显。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通过违法手段大量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受到严重威胁。近年,台山法院审结7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被非法获取、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高达2.8万条!台山法院坚持依法严惩,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2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依法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同时,被告人的行为已侵害不特定公民民事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台山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承担赔偿、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类型繁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关乎隐私,关乎个人生活安宁及人身财产安全,对公民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常见的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手段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台山法院结合审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工作实际,梳理总结了几种常见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现予以曝光,希望引起广大群众注意:

(一)以赠送礼品等方式,诱骗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案例一:被告人李某在其工作的数码店内,通过赠送礼品的方式,诱骗来店的客户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办理电话卡实名认证入网。后被告人李某将电话卡售卖给他人以谋取私利,其中部分电话卡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违法活动。

(二)以免费开卡为幌子,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

案例二:被告人孙某等人去到工厂招工现场,以帮忙开并免费送电话卡为幌子收集获取了求职者的个人信息后,在求职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其他电话卡的实名认证入网,并从中获利。

案例三:被告人吴某等人去到超市门口摆摊,以免费开卡并赠送礼品的名义吸引他人办理某运营商电话卡后,又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其他运营商电话卡的实名认证入网,并从中获利。

(三)以招工、办理厂牌等名义,非法获取求职者个人信息

案例四:被告人王某等人去到工厂招聘面试现场,联合现场负责人以办理厂牌等为名,在求职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采集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及人脸识别信息用于办理手机卡的实名认证入网,并从中获利。

案例五:被告人顾某等人利用从事人力资源的工作便利,以“面试者需要对本人拍照登记及将身份证交给其保管核验”为由,骗取了面试者的个人信息,在面试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于办理电话卡实名认证入网以谋取私利。

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会对公民的正常生活带来困扰,若被居心叵测之徒用于违法犯罪,后果更是不堪设想。对于普通群众而言,日常生活中,需要提高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增强防范意识,到正规场合办理电话卡实名认证入网,对“免费开卡、开卡有礼”等噱头保持警惕,不随意向他人提供、分享个人信息,不随意处理由自己实名认证的电话卡!一旦发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报警。

同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达到了新高度,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获取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进行。抱有侥幸之心,妄图逾越法律红线的,终将受到责任追究。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四条第二款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原标题:《曝光!以下几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现在加强防范还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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