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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首例涉疫情刑事案宣判 男子殴打志愿者被判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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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闵行区一名男子拒不配合小区防疫工作,辱骂、殴打工作人员,致社区志愿者多处受伤,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批准逮捕。今天上午,上海闵行法院以在线形式对本案进行“云审判”,控辩双方通过网络参加庭审。

原标题:判了!一年零6个月!上海首例妨害防疫殴打志愿者案宣判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闵行区一名男子拒不配合小区防疫工作,辱骂、殴打工作人员,致社区志愿者多处受伤,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批准逮捕。今天上午,上海闵行法院以在线形式对本案进行“云审判”,控辩双方通过网络参加庭审。

法庭上,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在法庭上向被害人表示道歉,并表示愿意对其进行赔偿。

被告辩护人辩称,被告因是初犯,同时也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书写了道歉书,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刚刚,法庭宣判:

  被告人凌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今天上午9时30分,上海市首例殴打防疫志愿者涉刑案件在闵行法院一审开庭审理。经过2个多小时的审理后,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凌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为配合防疫要求,避免聚集性感染,本次庭审通过网络视频实现远程“云审判”。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委托代理人在各自场所参加庭审。闵行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曹化、检察官杨晓庆支持公诉,闵行法院副院长朱妙担任审判长。

  [案件详情]

今年1月31日下午,社区志愿者许某在闵行区一小区门口开展防疫工作时按照要求拦下一辆欲进入该小区的外来机动车。许某向驾驶员毛某解释,疫情防控期间外来车辆不得进入。毛某与许某发生争执,并打电话通知居住在该小区的前儿媳吴某及丈夫凌某到场。

当天下午15时16分许,凌某和吴某到小区门口,志愿者告知二人相关规定。二人与志愿者、保安在言语上发生争执。监控显示,15时28分许,凌某突然冲向志愿者许某,并将许某拉倒在入口栏杆处,并骑在许某身上对其进行殴打。后经司法鉴定,许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及腰骨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我到门口之后才知道小区新出了这项规定,之所以动手,是听到有人在骂我妻子。”在今天的庭审上,凌某及其辩护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到1年6个月的量刑建议有不同看法。

凌某辩护律师指出,凌某所在小区当天上午才接到上级部门外来车辆不得进入的通知,因此毛某、凌某均不知情。凌某到小区门口本意是接车上的两个孩子回家,没有强求车辆进入小区。从监控视频亦可看出,在长达12分钟的时间内,凌某始终站在一旁,未与志愿者直接发生冲突,直到听到有人辱骂妻子。

因此,辩护律师认为,从凌某此前主动居家隔离,还报告了小区内有鄂牌车辆一事可以看出,他并不想破坏疫情防控秩序,本案系言语冲突引发,不是针对小区防控措施发泄不满。凌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愿意赔偿被害人,考虑到凌某妻子患有抑郁症,家中还有两个小孩需照料,建议法庭对凌某判处缓刑。

“凌某虽然没有主观上破坏疫情防控秩序的故意,但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这一结果,且造成被害人轻伤,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且情节恶劣。”公诉人指出,本案中,志愿者确实有过言语回击,但是在遭到凌某妻子不断责骂后,从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可以看出,在凌某冲上前后,被打的志愿者许某十分克制,并未做出任何挑衅或还击举动。检察机关建议量刑时,已经考虑到凌某系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具有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在短暂休庭后,闵行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凌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以案释法]

本案公诉人,闵行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曹化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当前,疫情防控秩序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凌某殴打志愿者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影响,严重影响了疫情防控秩序。

依据“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因此,检察机关建议对凌某处以1年3个月以上,1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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